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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侵犯“NIKE”等商标专用权的男童套装等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5-28 17:0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19次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阿尔及利亚一批男童套装等。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NIKE”、“BURBERRY”标识的男童套装1680套;标有“NIKE”标识的男童套装7200套;标有“NIKE”、“F”、“抖音短视频LOGO”标识的女童套装1200套;标有“NIKE”标识的女童套装5580套;标有“ADIDAS三叶草(图形)”标识的女式裤子12000条;标有“Champion”标识的女式裤子3000条;标有“NIKE及钩图形”标识的女式裤子3000条;标有“CHANEL”标识的女式裤子1344条;标有“抖音短视频LOGO”标识的女式裤子9120条,货值合计74016美元。博柏利有限公司认为上述男童套装属于侵犯其“BURBERRY”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芬迪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女童套装属于侵犯其“F”商标专用权的货物,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女式裤子属于侵犯其“Champion”商标专用权的货物,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女式裤子属于侵犯其“CHANEL”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男童套装、女式裤子分别属于侵犯其“NIKE”商标专用权、“NIKE及钩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女式裤子属于侵犯其“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女童套装、女式裤子属于侵犯其“抖音短视频LOGO”著作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男童套装上使用的“BURBERRY”标识,女童套装上使用的“F”标识,女式裤子上使用的“Champion”标识和“CHANEL”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BURBERRY”、“F”、“Champion”、“CHANEL”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分别属于侵犯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商标专用权、芬迪有限公司“F”商标专用权、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Champion”商标专用权、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男童套装、女童套装上使用的“NIKE”标识,女式裤子上使用的“NIKE及钩图形”标识和“ADIDAS三叶草(图形)”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NIKE”、“NIKE及钩图形”、“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分别属于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商标专用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及钩图形”商标专用权、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女童套装、女式裤子上使用的“抖音短视频LOGO”图案,与著作权人注册的“抖音短视频LOGO”图形著作权相同,且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短视频LOGO”著作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NIKE”、“BURBERRY”标识的男童套装1680套;标有“NIKE”标识的男童套装7200套;标有“NIKE”、“F”、“抖音短视频LOGO” 标识的女童套装1200套;标有“NIKE” 标识的女童套装5580套;标有“ADIDAS三叶草(图形)”标识的女式裤子12000条;标有“Champion” 标识的女式裤子3000条;标有“NIKE及钩图形”标识的女式裤子3000条;标有“CHANEL”标识的女式裤子1344条;标有“抖音短视频LOGO”标识的女式裤子9120条,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7988.2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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