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15日,当事人申报一车出口货物。2023年04月16日14时43分,现场人员按照布控指令对该报关单申报商品逐一进行人工查验,在重点核对布控商品第2项商品(礼花筒)查验时,按照布控要求取样送检。05月04日经第三方检测实验室鉴定,该货物属于2.2类危险货物,按照危险货物运输且不符合相关豁免要求,当事人应向海关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及使用鉴定报告。经核实,当事人未对礼花筒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及使用鉴定,货物共计9400个,货值65000元人民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海关查验记录、查获经过、相关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