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7日起,东宁海关稽查科按计划对当事人公司实施常规稽查。在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2018年6月21日至2021年3月17日期间,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东宁海关、绥芬河海关申报进口黄大豆47182.96吨,价值9724.29万元人民币,进口后未进入指定加工厂加工使用,全部销售给个人。当事人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职证明、相关人员查问笔录,涉案报关单清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依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