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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氢化偶氮苯属于危险品未报经海关检验泉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20 12:49: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5次

      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2022年9月16日分别向海关申报进口两票货物,品名为氢化偶氮苯商品编码2928000090,数量合计12850千克价值合计95700美元。经海关稽查发现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山东)对该货物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显示该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未报经海关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货物价值66.1万元人民币无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测鉴定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6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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