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该票报关单共申报出口16项商品,其中第5项商品衬板申报商品编码4823200000,申报数量94592张,申报总价159010.04美元(折合人民币1025487.55元)。该项商品衬板实际数量94592张,实际总价应为1421.85美元。经查,该项商品出口退税率为13%,2022年3月,当事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系统就该票出口商品申报出口退税,其中第五项商品衬板按照总价159010.04美元予以申报,申报免抵退税额为人民币133541.62元。2022年3月11日税务机关审核通过。
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当事人违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涉及多退税款人民币132347.5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检查记录;稽查人员自企业调取的正确发票;出货通知单;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诸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诸城税税通[2022]14288号);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工商注册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