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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芦荟膏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汉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17 12:19: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9次

      2019年11月25日当事人以报关单申报进口芦荟膏1800千克C&F价6480美元2020年6月16日以报关单申报进口芦荟膏9650克C&F价38600美元2020年11月3日以报关单申报进口芦荟膏14350千克CIF价54530美元。以上货物申报税号均为1302199099,生产工艺均为将芦荟叶片纤维管的植物液体后加热蒸发采用的芦荟品种均为好望角芦荟(Aloe Ferox)。好望角芦荟属于《2018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内的物种好望角芦荟浸膏应归入1302199097税号2019年11月26日之前进口时需要提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之后则需要提供《物种证明》。但当事人因税号申报不实未向海关提供上述许可证件。经计核以上涉案货物价值为84.66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相关进口报关单证及对应国内销售资料、相关缴税资料、原料品种确认函、相关情况说明、武关汉阳缉保字〔2021〕1号《收取担保凭单》、《税则》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当事人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在进口货物时未如实申报税则号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影响了国家许可证管理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4.3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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