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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消毒水规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荆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7: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4次

      2021年8月27日一10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2票报关单滴露消毒药水,申报商品编码为3808940090,申报商品名称为滴露消毒药水申报规格型号为异丙醇<10%氢氧化钠<10%,申 报数量共计182354.83千克申报价格共计322512.5美元未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工艺解析及相关情况说明生产上述滴露消毒药水需要投入32%浓度的氢氧化钠和99.9%浓度的异丙醇。其中氢氧化钠投料占比为0.0203,在生产过程中完全化学反应全部被消耗成品中不含氢氧化钠异丙醇投料占比为0.0953,用于混合在生产过程中不参与化学反应成品中的异丙醇含量即为投料量。经核算当事人出口上述182354.83千克的滴露消毒药水共计投入异丙醇17378.42千克国内采购价共计174436.41元人民币。

      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其附件1、2的规定国家对向缅甸出口的异丙醇和氢氧化钠实行许可证管理在出口时需要向海关交验有关出口许可证件未经许可不得出口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七条和商务部2007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进出口含有除甲苯、丙酮、丁酮、硫酸及盐酸以外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时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规定申请许可并如实申报含量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因此当事人单位在出口上述涉案消毒水时应向海关提交17378.42千克异丙醇的出口许可证件。2022年12月9日当事人主动向海关缴纳案件类保证金2万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证及其随附资料、相关收汇资料、生产记录、相关国内采购订单、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工艺解析及相关情况说明、《荆州海关收取担保凭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向缅甸出口含有异丙醇的混合物商品时虽如实申报但未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其行为违反了《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涉及异丙醇17378.42千克价值174436.41元人民币。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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