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淄博海关申报出口L-苏氨酸,申报数量15600千克,申报总价1684800美元。经核实报关单、合同、发票、情况说明等材料,报关单项下出口货物实际总价为1684800人民币。当事人承认该错误系当事人单位的报关人员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当事人对该违规情事认错认罚,并于2022年6月27日主动缴纳保证金5000元请求从轻处罚。
以上行为有:1、情况说明;2、收汇证明;3、报关委托;4、报关单及随附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存在一般贸易出口币制申报不实情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