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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中国绿茶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武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4 20:34: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8次

      2020年11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仙桃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包括中国绿茶4项商品。当事人提供的报关资料载明币种为人民币因当事人报关员疏忽在申报过程中误将币制填报为美元从而将实际总价621760元人民币误申报为621760美元。具体情况中国绿茶实际总价235010人民币误申报为235010美元中国红茶实际总价47000人民币误申报为47000美元中国普洱茶实际总价69750人民币误申报为69750美元中国乌龙茶实际总价270000人民币误申报为270000美元。2021年9月8日当事人向仙桃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披露经自查发现该票出口报关单币值申报错误。经税务部门证明该票报关单尚未申报出口退税。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主动披露报告、国内采购订单、未退税证明、当事人及相关单位的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前主动向海关披露且该票报关单未申报出口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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