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5日,当事人向武汉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金属硅,申报税号28046900(出口退税率0,非法定出口检验商品),申报数量20吨,申报价格71000美元。2020年5月26日,武汉新港海关对其进行查验并取样化验。2020年6月19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化验鉴定书,鉴定结论显示,该票货物实际为硫化锑(税号28309020,出口退税率0,法定出口检验商品);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危险特性分类鉴别,该商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货物。经核实,当事人因疫情期间急于将涉案硫化锑出口交付,心存侥幸之下,便决定不如实提供货物真实情况,以非法检商品名义出口,逃避相关货物出口检验程序。该票硫化锑实际商品货值780000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化验鉴定书、当事人情况说明、单位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