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从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业务,为最终用户进口绝缘漆。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7月20日申报进口绝缘漆,82罐,1312千克,总价80032元人民币;11月2日申报进口绝缘漆,25罐,400千克,总价24400元人民币;11月18日申报进口绝缘漆,75罐,1200千克,总价73200元人民币。当事人于2022年3月18日,预约汉阳海关属地检查。汉阳海关于2022年3月25日,按照预约赴进口货物的最终用户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货物堆放混乱,现场人员对货物情况不清楚,无法开展查验工作。当事人后于2022年3月26日,再次预约汉阳海关属地检查。汉阳海关于4月2日再到现场对该批货物进行二次查验,发现上述三批货物已经使用。上述货物的货值共计177632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相关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情况说明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需经目的地检查,未及时联系海关进行目的地查验,导致货物未经检验擅自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行为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