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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绝缘漆未经检验擅自使用汉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5 19:34: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0次

      当事人从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业务为最终用户进口绝缘漆。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7月20日申报进口绝缘漆82罐1312千克总价80032元人民币;11月2日申报进口绝缘漆25罐400千克总价24400元人民币;11月18日申报进口绝缘漆75罐1200千克总价73200元人民币。当事人于2022年3月18日预约汉阳海关属地检查。汉阳海关于2022年3月25日按照预约赴进口货物的最终用户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货物堆放混乱现场人员对货物情况不清楚无法开展查验工作。当事人后于2022年3月26日再次预约汉阳海关属地检查。汉阳海关于4月2日再到现场对该批货物进行二次查验发现上述三批货物已经使用。上述货物的货值共计177632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相关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情况说明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需经目的地检查未及时联系海关进行目的地查验导致货物未经检验擅自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行为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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