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浦江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第一项商品为PCB电路板,零件型号为T80582C,数量为9600个,总价为65142.72美元;申报第二项商品为PCB电路板,零件型号为T61429C,数量为4800个,总价为32569.92美元。同日,海关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下达查验通知,通知当事人对上述报关单货物实施目的地检查。2022年1月25日,荆州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目的地检查时发现,该批T61429C型号PCB电路板已被当事人全部使用,无法进行查验。该批次PCB电路板价值208672.22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及其使用记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2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中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