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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绿鼻子酿造酱油属于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6 22:32: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6次

      2022年11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绿鼻子酿造酱油申报数量为4352千克申报C&F总价为4224000日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运输途中经过日本东京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44号之规定上述绿鼻子酿造酱油属于禁止进口货物。当事人违法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2023年1月12日上述货物申报直接退运现已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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