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1票,申报商品共20项。其中,第3项、第4项、第5项和第6项商品的申报品名分别为反式得克隆溶于甲苯、顺式得克隆溶于甲苯、β-六溴环十二烷溶于甲苯和γ-六溴环十二烷溶于甲苯,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845900090,申报数量分别为6克、7克、6克和7.2克,申报总价分别为CIF725.65美元、CIF3450.6美元、CIF2581.9美元和CIF3098.28美元。经查,上述4项商品成分均含有甲苯,且含量均大于90%;甲苯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属于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但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82286.2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