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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纺织纤维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03 21:35: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3次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第1项申报为纺织纤维24千克申报商品编号5402441000(相对应出口退税率13%),总价FOB50640美元2项申报为纺织纤维24千克申报商品编号5404110090(相对应出口退税率13%),总价为FOB50640美元。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两项出口货物的实际总价均应为FOB506.4美元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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