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2月17日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KIWISO私处护理液,申报税则得列3307900000(进口关税3%,增值税13%,无监管条件),货佰为262605元,未向海关申报检验。经海关认定上述进口货物应当归入税则号列3401300090,进口关税6.5%,增值税13%,监管证件代码A/B,检验检疫类别M/N)。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导致其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申报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天津东疆海关通关现场归类认定书、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卷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力,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