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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折叠凳等品名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05 13:16: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2次

      2023年5月17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凳子商品编号9401719000,数量693个FOB总价47678.4美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折叠凳商品编号9403700000,数量500件FOB总价34500美元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自行车商品编号8712008900,数量40辆FOB总价为12112.5美元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摇椅商品编号9401809099,数量15个FOB总价为1170美元第五项货物申报品名外六角螺丝商品编号7318159090,数量2400千克FOB总价为34320美元。贸易国、运抵国为加拿大。

      经查实货第一项凳子FOB总价应为5890.5美元第二项折叠凳FOB总价应为4100美元第三项自行车应为10辆FOB总价应为520美元第四项摇椅FOB总价应为1147.5美元第五项外六角螺丝实际重量1260千克FOB总价应为2492美元。另实货中有FOB价值共计1857美元的摇篮椅、玻璃桌、吧椅、铁皮柜、休闲椅、太阳伞等货物未申报。此外贸易国、运抵国应为圭亚那。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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