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黄原胶5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91390009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申报FOB总价为213900.5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实际FOB总价为213900.50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出口黄原胶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3]00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