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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联苯四羧酸二酐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07 13:30: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三项商品申报品名3,3,4,4-联苯四羧酸二酐商品编号2918990090(出口退税率13%),数量7000千克总价2663500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总价为2663500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及其他书证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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