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背包25330个,申报商品编号4202129000,申报FOB总价70419.93美元。经查验并鉴定,实货为背包9010个、腰包16320个,产品军用特征明显,应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13.1.1.2项下A类通用装具,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军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军品出口鉴定联系函、天津海关进出口商品监管证件问答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2.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