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日,当事人持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一车一单,经海关查验发现,该单申报进口货物第1项纯棉针织布(规格0.75-2米)43880米、净重13204千克,实际进口货物纯棉针织布(规格1.2-1.8米)15552米、净重4536千克,毛重4644千克;第2项申报进口货物棉色织针织布(规格0.75-2米)15770米、净重4692千克,实际进口货物棉色织针织布(规格1.65-1.8米)15770米、净重4431千克,毛重4563.5千克;第3项申报进口货物化纤针织绒布(规格0.8-1.8米)1830米、净重538千克,实际进口货物化纤针织绒布(规格1.5-1.8米)1830米、净重995千克,毛重1018.5千克。另发现未申报进口货物2项:1、棉纬编针织染色布(针织染色|100%棉|1.65-1.8米|无牌),共16632米,净重4986千克,毛重5082千克;2、棉/聚酯纤维纬编针织染色布(针织染色|41.5%聚酯纤维58.5%棉|1.65-1.8米无牌),共11696米,净重3486千克,毛重3569千克。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8.478249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科处罚款人民币:8.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