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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纯棉针织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布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2 12:54: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8次

    2023年6月2日,当事人持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一车一单,经海关查验发现,该单申报进口货物第1项纯棉针织布(规格0.75-2米)43880米、净重13204千克,实际进口货物纯棉针织布(规格1.2-1.8米)15552米、净重4536千克,毛重4644千克;第2项申报进口货物棉色织针织布(规格0.75-2米)15770米、净重4692千克,实际进口货物棉色织针织布(规格1.65-1.8米)15770米、净重4431千克,毛重4563.5千克;第3项申报进口货物化纤针织绒布(规格0.8-1.8米)1830米、净重538千克,实际进口货物化纤针织绒布(规格1.5-1.8米)1830米、净重995千克,毛重1018.5千克。另发现未申报进口货物2项:1、棉纬编针织染色布(针织染色|100%棉|1.65-1.8米|无牌),共16632米,净重4986千克,毛重5082千克;2、棉/聚酯纤维纬编针织染色布(针织染色|41.5%聚酯纤维58.5%棉|1.65-1.8米无牌),共11696米,净重3486千克,毛重3569千克。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8.478249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科处罚款人民币:8.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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