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10月3日期间,当事人采购冰鲜午仔鱼,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共16票,其成交方式为CNF,但实际申报货物价格中未包含将货物由金门运往平潭的运费,合计漏报运费721000台币。经平潭海关计核,进口冰鲜午仔鱼漏报运费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63549.7元,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 14719.47元,滞纳金人民币1676.41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查问笔录、公司授权委托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申报进口冰鲜午仔鱼价格申报不实,低报运费共计721000台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