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 年 4 月 14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背心(商品编码:6207992019)7301 件。根据《军品出口鉴定联系函》(深圳海关 2023 年 第 11 号),出口货物实际为战术背心,军用特征 明显,应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13.1.1.2 项下 B 类防护装具,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企业未能提供军品出口许可证,该项货物申报总价 159891.90 美元,实际总价 64759.87 美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 0.5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