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7月5日,当事人向泸州海关申报出口成套切角型围栏板共39票报关单,申报税则号为4421999090,出口退税率为13%。根据泸州海关出具的《关于当事人公司出口货物的归类认定》,成套切角型围栏板每套包括柱子、栏板、挡板,当事人公司入区时申报货物实际状态为未成套单片围栏板,应归入税则号4407199099,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公司品名、税则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案值共计10414472元人民币,涉及可能多退税金额为1353881.37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罚款47.38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