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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成套切角型围栏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泸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7 18:43: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2次

      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7月5日当事人向泸州海关申报出口成套切角型围栏板共39票报关单申报税则号为4421999090出口退税率为13%。根据泸州海关出具的《关于当事人公司出口货物的归类认定》成套切角型围栏板每套包括柱子、栏板、挡板当事人公司入区时申报货物实际状态为未成套单片围栏板应归入税则号4407199099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公司品名、税则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案值共计10414472元人民币涉及可能多退税金额为1353881.37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罚款47.38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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