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报关单项下,共计一项商品“修正带”归类有误。该报关单申报商品“修正带”,申报税号 3926100000(办公室或学校用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为16%),申报金额97455美元。经海关归类确认,该“修正带”应归入3824992000(除墨剂、蜡纸改正液及类似品,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与实际不符。经调查,当事人无外汇收汇和出口退税行为,且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退税资质。
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申报不实行为。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及随附资料、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复函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充中心支局复函、归类确认书、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