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在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申报进口“飞机娱乐系统乘客控制组件”,数量87个,净重33千克,申报总价4278.75美元。2021年8月19日,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鉴定,该批货物属于固体废物。根据2017年12月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39号公告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有关规定及《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该批货物经鉴别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
因违法输入境内的固体废物零星、少量且当事人已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可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5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