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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黄鳝等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邕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2 12:23: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8次

    2022年6月16日,邕州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直接稽查,发现稽查范围内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一、当事人向南宁吴圩机场海关申报进口的13份报关单成交方式申报为“C﹠F”,当事人共支付上述报关单货物运抵进境地点起卸前的空运费和保险费共计153176.15元人民币,未向海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费用应当向海关申报并计入完税价格,涉嫌违规。二、当事人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30日进口的17票活黄鳝,属于水生动物。当事人作为进境水生动物收货人,未建立进境水生动物经营档案,违反了《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违规。2022年8月1日,邕州海关对此立案调查。8月19日,海关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13785.85元人民币。

    经调查,发生违规行为一的原因是当事人有关人员对报关进口业务不熟悉,不了解有关完税价格计核的规定,导致未向海关申报。发生违规行为二的原因是当事人对进口水生动物业务不熟悉,未能按照《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进境水生动物经营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规情事的发生负有主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和《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100元,予以警告。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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