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当事人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加拿大布鲁尔喷吹煤,数量43743吨,已放行结关。后当事人自查发现其申报部分内容有误 ,原规格型号申报为:“定价方式:现价”、“需要二次结算、无需二次结算:无需二次结算”、“计价日期:20201015”,实际应为:“定价方式:公式定价”、“需要二次结算、无需二次结算:需要二次结算”、“计价日期:2020年10月整月市场均价”。当事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防城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并申请补缴有关税款。经防城海关计核,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343.253426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6.68351万元。2021年6月15日当事人补缴了上述漏缴税款。
经查,当事人进口报关管理事宜,因其未仔细审核单证,工作疏忽导致此次申报不实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四项、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