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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起卸污油水未经海关允许擅自修改起卸添加时间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防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5:39: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7次

    2022年5月20日,当事人向防城海关申报起卸一批污油水,其中申报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起卸/添加时间为2022年5月22日。

    该申报单经过海关业务系统和经办关员签字确认后,当事人在未经海关允许擅自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上的起卸/添加时间“2022.5.22”手动修改为“2022.5.2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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