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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仙人球逃避海关监管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5:51: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0次

    当事人明知该商品出口需要濒危物种出口许可证,因办理商检程序复杂且成本高,故意将货物混装企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走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1、没收走私的仙人球74株;2、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1464万元;3、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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