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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印刷电路等未通知目的地海关对货物实施目的地检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梧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5:58: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8次

    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8日以进料加工方式向萝岗海关申报进口印刷电路等电子元器件。2021年3月9日,当事人发现3月8日委托报关进口的报关单有目的地检查的要求,目的地检查海关为萝岗海关。当事人随即进行自查,同时发现2月19日领冠公司委托报关进口的报关单同样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目的地检查海关为萝岗海关。3月9日当事人通知有目的地检查要求时,当事人已经将以上两票报关单部分进口货物投入生产。因货物均已在,无法在将剩余未投入生产的货物运回萝岗海关,当事人向萝岗海关申请将该两票货物目的地检查海关改为梧州海关。3月16日经萝岗海关同意,目的地检查机关由萝岗海关更改为梧州海关。

    3月17日,梧州海关对报关单进口两票的货物进行查验,发现以上两票货物均已开拆,并有部分投入生产,海关不能完成对货物的目的地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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