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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船舶维修用零件擅自交付未经海关查验放行的海关监管货物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4 13:06: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7次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黄埔老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船用备件,申报出口船舶维修用零件1件、申报数量70千克、申报毛重75千克、申报总价55880.04欧元、出境关别钦州港关、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2021年1月20日,当事人将被口岸指令布控查验、尚未放行的报关单项“船用备件”1件交付给停靠在中船钦州码头进行维修使用。

    经海关计核报关单项下船用备件1件货物价值为44377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擅自交付未经海关查验放行的海关监管货物,其行为已构成擅自交付海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300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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