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申报出口面膜未向海关申报检验南宁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5 18:08: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7次

    当事人疏忽大意,将未报检的面膜装错上车,导致报检不实的发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 处予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2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