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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五硫化二磷使用未经检验鉴定的包装容器包装危险货物防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7 21:41: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4次

    2023年8月8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五硫化二磷一批,包装容器为桶盖1A2/X270/S/23CN/C230409 、PI:005、桶底:UN1A2/X270/S/23 1.0-1.0-1.0、包装容器的生产日期2023年05月01日至2023年05月01日;数量:160桶、重量38400千克、货值112704美元(折合人民币806960.6元)。

    2023年8月9日,我关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的灌装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使用该批次的包装容器危包性检验结果单号对应的《出入境货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签发日期为2023年8月4日。

    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灌装该批货物时,使用的包装容器未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罚款人民币8069.6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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