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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塑料颗粒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防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8 17:22: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7次

    2019年12月24日,当事人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聚乙烯再生塑料颗粒”, 申报品名:1、聚乙烯再生塑料颗粒,重量17260kg,货值7439.06美元,申报税号3901200090;2、聚乙烯再生塑料颗粒,重量3790kg,货值2285.37美元,申报税号3901200090。2019年12月30日,防城海关监管二科根据查验指令对该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抽样,2020年4月28日,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鉴别报告,结论为该批样品属于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0年6月29日,申请直接退运,2020年7月6日,防城海关制发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要求其在30日内将涉案货物退运境外。2020年8月13日,当事人将该票固体废物申报退运出口。

      以上行为有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进口报关单及附属单证、化验取样记录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委托申请表、鉴别报告、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记录、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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