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向龙邦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越南产干仿刺参(纹参、小白刺参),申报HS海关编码为:0308190090,数量290件,净重14500千克,货值为1947647.4元。经查验取样送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物种鉴定,鉴定结果为土耳其海参(Holothuriatubulosa)15 袋(总重750KG)、尖塔海参(Holothuriaspinifera)59 袋(总重2950KG)、墨西哥海参(Holothuria mexicana) 216袋(总重10800KG)。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