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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仿刺参实际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违反检疫要求龙邦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8 17:33: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3次

    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向龙邦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越南产干仿刺参(纹参、小白刺参),申报HS海关编码为:0308190090,数量290件,净重14500千克,货值为1947647.4元。经查验取样送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物种鉴定,鉴定结果为土耳其海参(Holothuriatubulosa)15 袋(总重750KG)、尖塔海参(Holothuriaspinifera)59 袋(总重2950KG)、墨西哥海参(Holothuria mexicana) 216袋(总重10800KG)。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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