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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牛奶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报检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8 18:04: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3次

    2022年9月3日,当事人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东兴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经东兴海关对货物进行查验,发现当事人(单位)存在以下法定检验货物未申报:1.葡萄酒1件,6瓶;2.蒙牛牌真果粒143件,10296瓶;3.特仑苏牌纯牛奶38件,5526瓶;4.蒙牛牌纯牛奶46件,552瓶;5.蒙牛牌早餐奶200件,3200瓶;6.蒙牛牌酸酸乳48件,1152瓶;7.米酒1件,2瓶;8.辣椒酱1件,24瓶。上述货物价值62670元。当事人(单位)擅自出口未报检的葡萄酒等上述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复印件、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材料、查获经过、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183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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