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时,因工作粗心大意,当事人未对现场报检进行核对,仅凭“单一窗口”的报检数据向海关进行申报,致使将未报经海关检验合格的鲜葡萄擅自出口,逃避海关检验检疫监管,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所列的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3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