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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铝土矿未经检疫许可擅自离开检疫锚地防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9 12:20: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3次

    2022年4月27日,当事人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了“铝土矿”191031.217吨,“惠昌海”轮为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该轮持有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签发自2021年10月18日,于2022年4月17日到期,根据《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船舶在未持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2022年4月28日6时,该轮在海关已告知须实施前置锚地检疫的情况下,未经检疫许可,擅自离开检疫锚地,靠泊企沙广钢102#泊位。

    以上事实有海关线索移交单,情况说明,船舶航行轨迹,查获经过,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明知代理的“惠昌海”轮未经海关检疫,通知其从检疫锚地驶入海关监管码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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