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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染发剂等法检商品未申报影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9 12:40: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6次

    2022年5月5日,当事人向东兴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连衣裙、毛衣、充气针、音响、外套等。经东兴海关现场查验发现,该票申报出口货物中有8种法检商品未申报,分别为Bibop牌护发素、Collagen牌染发剂、Farma牌染发剂、AVATY牌护发膜、Collagen牌护发素、GARDEN牌护发素、NANO牌护发素、BS牌护肤套装,货值共计33750元。

    该公司未报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影响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经函询大新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当事人不具备办理出口退税资格。经调查,因当事人工作疏忽大意,提供错误的装箱数据给报关公司,导致申报的货物与实际装车的货物不一致,出现法检商品未申报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3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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