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5日,当事人向东兴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连衣裙、毛衣、充气针、音响、外套等。经东兴海关现场查验发现,该票申报出口货物中有8种法检商品未申报,分别为Bibop牌护发素、Collagen牌染发剂、Farma牌染发剂、AVATY牌护发膜、Collagen牌护发素、GARDEN牌护发素、NANO牌护发素、BS牌护肤套装,货值共计33750元。
该公司未报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影响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经函询大新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当事人不具备办理出口退税资格。经调查,因当事人工作疏忽大意,提供错误的装箱数据给报关公司,导致申报的货物与实际装车的货物不一致,出现法检商品未申报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3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