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己私利、心存侥幸提供故意删除涉检商品后的货物清单制作报关材料,导致该票报关单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逃避海关检验检疫监管。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十六条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1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