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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榴莲报检的检疫许可证与实际不符影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9 19:16: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2次

    2021年11月5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一批鲜榴莲, 随附的进境植物检疫证书编号9554813(条形码3628163)。经向榴莲出口国泰国确认,条形码3628163植物检疫证书所对应出口商名称及地址、收货人名称及地址、申报入境点等信息均与实际不符。经调查,当事人在收到发货人提供的进境植物检疫证书后,未认真核实检疫证书的真实性就委托报关公司进行申报,导致报检的检疫许可证与实际不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影响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之规定对处以罚款人民币0.2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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