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水口海关根据布控指令互市申报单项下报检进口的货物实施常规查验,该申报单申报单位是龙州县合众种植专业合作社,项下货物是干腰果,HS编码是0801.320000,用途食用,重量29250千克。经核查发现,实际货物应为盐焗干腰果,HS编码是2008.199990,用途食用,重量29250千克,实际货物与报检进口货物不相符。
经核实,干腰果、盐焗腰果均在互市商品准入名录中,单价均为44元/千克,进口均不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件,边民可通过非贸业务管理系统边民申报端申报。
当事人报检进口的腰果与实际货物不符,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 所规定的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