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5月29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防雨棚”,申报件数34袋,申报数量1套,申报编码为3926909090,申报第一法定数量 、毛重、净重均为27450千克,申报规格型号“0|3|用途:果园用遮雨遮阳棚|材料:聚乙烯|无品牌 |无型号”,申报总价53811.30欧元,申报原产国葡萄牙。经钦州港海关查验发现货物使用天然木质固定材料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当事人由于工作疏忽大意,在报关进口申报时未将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向海关报检,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