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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铝粉未按规定报检和使用未经鉴定包装容器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4 17:48: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8次

    当事人因工作疏忽不知报关单下货物“铝粉”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和TDG分类的危险货物,同时也未向代理报关企业提供报关货物的真实情况,导致出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上述货物的情形,因“铝粉”属于《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的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

    据此,“铝粉”属法检商品,当事人未按规定报检和使用未经鉴定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和《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之规定,构成影响法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46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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