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工作疏忽不知报关单第九项货物“复合白色发泡剂”属于TDG分类的危险货物且未向代理报关企业提供报关货物的真实情况,导致出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上述危险货物的情形。
据此,应使用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复合白色发泡剂,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未经鉴定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影响法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89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