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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安全帽不能提供军品出口许可证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重庆江北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4 22:17: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6次

    2022年10月15日,当企业向重庆江北机场海关申报出口1820个安全帽,经海关查验并送鉴,确认当事企业申报的安全帽属防弹头盔,需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当事企业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主动缴纳担保金8万元当事企业出口军品,不能提供军品出口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企业营业执照、涉案物品照片、海关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出口报关单、生成工厂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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