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日,当事人向重庆港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申报品名“非精制菜籽油(非转基因)”,申报税号“1514911000”,申报价格人民币885585元。6月29日,重庆港海出具归类确认,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1514110000”,两个税号之间无税差。当事人认可重庆港海关归类认定,7月7日主动缴纳担保金人民币5万元,7月13日按正确税号“1514110000”重新申领自动许可证(编号:22-19-N70502),向海关申请删除原报关单并重新申报进口,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