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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氯化铵等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西双版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0 13:01: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8次

    2020年12月25日,当事人报关出口硫酸铵,提供虚假出口115吨硫酸铵货物情况,2020年12月26日,向西双版纳海关申报出口硫酸铵及其它货物。当日海关监管科关员在勐龙查验货场对该票出口报关单货物查验时发现货车内有未申报货物氯化铵、草酸,经过磅清点后数量氯化铵69.7吨,草酸10.06吨,硫酸铵35吨,实际出口货物与申报货物单货不符。经西双版纳海关综合业务科对氯化铵和草酸归类,氯化铵出口到缅甸需要向海关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草酸出口无监管证件、无出口关税。该案中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出口货物报关事项真实情况进行合理审查,造成出口货物未审报和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许可证件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单位处以8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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