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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滤芯假冒原产地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瑞丽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2 18:3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9次

    2021年1月16日当事人在边民互市渠道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现场关员查验发现所申报的滤芯上印有“MADEINTHAILAND”(泰国制造)字样,其无法提供制造或进口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该批货物属假冒原产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5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伍拾元整(¥:3350.00),并禁止其出口假冒产地滤芯的行为。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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